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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11-18 查看全文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湖北

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

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

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晶瑞”或“标的公司”)

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北晶瑞76.0951%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于本说明公告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

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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