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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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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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香港(联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定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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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6人,代表股份数175945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
1722967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8人,代表股
份数3648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43%。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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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香港(联营)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073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5%;反对551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弃权320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075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9%;反对56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弃权303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060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563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弃权320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063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反对577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4%;弃权303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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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17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1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6.1332%;反对577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6451%;弃权30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7%。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066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反对574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弃权304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14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6.2144%;反对574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5476%;弃权30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8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7623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36%;反对651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1%;弃权27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769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4.9914%;反对65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6371%;弃权272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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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7.3715%。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李勍、胡建康、张东生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106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4%;反对574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5%;弃权264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5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7.2967%;反对57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5538%;弃权264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95%。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5144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8%;反对536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1%;弃权264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892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78.3127%;反对536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5378%;弃权264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9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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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同意175092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4%;反对571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9%;弃权281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7%。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0149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7%;反对599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2%;弃权412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1%。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潘鉴已回避表决。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
签名:
经办律师:李浩
签名:
经办律师:夏子欣
签名:
日期: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