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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李英杰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
2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
工业厂房25栋1段5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文焕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542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812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161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588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4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理人、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4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06%;
反对155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11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623%;反对15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23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24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28%;
反对2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3%;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5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729%;反对2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132%;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5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24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28%;
反对217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3%;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5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729%;反对2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132%;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0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3%;
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444%;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0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3%;
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444%;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7%;弃权7900
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40%;
反对286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61%;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723%;反对28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13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10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3%;
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3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444%;反对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41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许文焕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在关联股东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回避的情况下进
7行表决,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合计持有的43368088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361358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47%;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2关于易仰卿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在关联股东易仰卿先生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易仰卿先生合计持有的16416971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30869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96%;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7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3关于黄效东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在关联股东黄效东先生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黄效东先生合计持有的12822107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66818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29%;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53%;弃权7900股(其中,
8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4关于高健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在关联股东高健先生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高健先生合计持有的214309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21%;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05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4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34%;
反对29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6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7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651%;反对29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21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关于林新畅先生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21%;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02关于潘小红先生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21%;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03关于林嘉顺先生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3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21%;
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0%;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506%;反对30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35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1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抵押及质押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40%;
反对286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61%;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723%;反对28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13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3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11(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刘从珍李英杰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