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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六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5
第二节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上市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第三节 结论意见 ............................................22
4-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发行人/民德电子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德有限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民德自动识别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民德自动 指司
丽水民德 指 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泰博迅睿 指 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民德半导体 指 广东省民德半导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微集成 指 广微集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芯微 指 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君安宏图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君安宏图 指 已于 2025 年 11月退出,已于 2026年 5月更名为杭州君安宏图技术有限公司
香港民德 指 民德(香港)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泰博 指 香港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孙公司泰博设计 指 泰博设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孙公司瑞创国际 指 瑞创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孙公司新大陆 指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发起人协议 指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指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法律意见书 指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律师工作报告 指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发行预案》 指《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募集说明书》 指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立信出具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指 告及财务报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立信出具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2024年度审计报告》 指 告及财务报表(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立信出具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2025年度审计报告》 指 告及财务报表(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3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年度审计报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近三年年度报告 指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长城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23年、2024 年、2025年
4-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指明,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4-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
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
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文件,包括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
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二)发行人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待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文件以及发
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监事(曾设)、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并按照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查阅了《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3、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本次发行的
股票面值为1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所律师认为,如本次发行得以实施,按照前述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4、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定价原则、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4-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和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本次发
行采取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根据《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出具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无违规版信用报告、相关主
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中国证监
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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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无
违规版信用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特色高压功率半导体器件及功率集成电路晶圆代工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年版)》,上述项目不涉及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项目,亦不属于限制
类及淘汰类行业,属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中的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备案,同时根据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须另行办理环评审查手续,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使用现有土地,符合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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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且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于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上市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现时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曾设)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有关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立信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员工花名册以及公司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开户清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信息以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各发起人于设立时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
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香灿、许文焕,其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4-1-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及确认的
批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以及业务资质
证书、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无违规版信用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已实际开展经营的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经营所必须的资质,且其资质均处于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该等经营范围的变更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AiDC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设计和分销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且主
4-1-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曾设)填写的调查表、近三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已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已披露的
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文件中均对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财产交易协议以及对应对价
支付凭证、知识产权权属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专利局、商标局、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查询以及查册文件、租赁协议等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4-1-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租赁房屋、注册商标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主要经营设备以及对外投资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租赁行为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为融资提供质押、抵押等而设定抵押权、质押权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动产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瑕疵,具体为不动产
规划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住宅,上述有瑕疵的不动产系发行人为员工提供的福利用房,不属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用地,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于 2026年 4月 13日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筑市场领域未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发行人因自有房产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和补偿发行人因此产生的罚款(如有)等任何支出,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承诺此后不向发行人追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动产存在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民德半导体不动产存在未办理权属证书的瑕疵。根
据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访谈,民德半导体未取得上述不动产的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系碧桂园将上述不动产所在地块进行了抵押,因此在上述抵押未解除的情形下,民德半导体无法办理上述物业的权属证书。根据对碧桂园工作人员的访谈,碧桂园将上述物业所在地块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碧桂园尚未还清国开行的银行贷款,国开行已与碧桂园就上述银行贷款达成了还款计划。除此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人将随时关注碧桂园抵押上述房产所在土地的进展,并尽最大努力协助民德半导体完成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确保尽早消除上述房产的权属瑕疵;(2)若因上述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导致民德半导体/公司无
法继续使用,本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搬迁费用,并负责协助公司寻找替代场所,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不受重大影响。(3)若民德半导体或公司因上述房产未
4-1-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取得不动产产权证而导致民德半导体或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被查封等),本人将无条件向民德半导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民德半导体/公司进行足额赔偿或补偿,确保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民德半导体的上述物业被查封、执行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民德半导体未取得上述物业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事宜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 7家境内子公司,其中君安宏图于 2025年 11月退出。经本所律师核查,君安宏图转让原因系优化资源配置、聚焦核心业务发展,其转让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本次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除君安宏图外,发行人其他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并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4家境外子公司,经营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
同、重大采购合同,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借贷合同、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等文件,就是否存在侵权之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为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潜在
4-1-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风险。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进行担保的情形。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件,以及与资产收购相关的内部程序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支付凭证、参股或控股公司的工商
变更材料等,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发行人的增资、减资情况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并如实披露;
(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变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不构成重大资产变化。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和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4-1-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的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报告期内生效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报告期内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
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选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
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监事(曾设)、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4-1-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报告期内曾设的监事的任职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曾设)、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变化情
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曾设)、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因经营管理需要、规则要求等正常原因而发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已聘任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辛乾为会计专业人士,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近三年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发行人的说明文
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4-1-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涉及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或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各主体的无违规版信用报告,登录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经营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政策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
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而遭到质量技术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文件、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募投项目涉及的发改委、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特色高压功率半导体器件及功率集成电路晶圆代工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发行人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发行人的业务架构及募投
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
4-1-2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性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展开,与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匹配。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广芯微自有土地上开展,不存在尚未取得募投用地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发改备案、环评批复。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到位,并已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变更了募投项目的合作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前述变更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规版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泰博迅睿存在2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发行人存在的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三)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节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4-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陈龙飞
年 月 日
4-1-2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 CTS Tower No.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
八、发行人的业务 .............................................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第三节 结论意见 ............................................21
4-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民德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对民德电子就本次发行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查验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年 6月 24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8月 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6 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4-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更新,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和 2025年年度股东会依法定程序批准,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前述批准仍在有效期内,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4-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
行人披露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新大陆不再是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类别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许文焕 境内自然人 21408351.00 12.51
2 许香灿 境内自然人 18561437.00 10.85
3 易仰卿 境内自然人 13679971.00 7.99
4 黄效东 境内自然人 12822107.00 7.49
合计 66471866.00 38.8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发行 质押股份质押股份
人股份数 数占其所
股东姓 持有发行人 质押股份数 数占发行
占发行人 质权人 持发行股
名 股份数(股) (股) 人总股本
总股本比 份数比例
% % 比例(%)例( ) ( )国海证券
许文焕 21408351.00 12.51 6044345.00 股份有限 28.23 3.53公司
4-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高
1220000.00 新投集团 5.70 0.71
有限公司
合计 7264345.00 / 33.93 4.25招商证券
黄效东 12822107.00 7.49 1650000.00 股份有限 12.87 0.96公司国海证券
易仰卿 13679971.00 7.99 2950000.00 股份有限 21.56 1.72公司
除前述情形之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情况,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AiDC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设计和分销业务,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 颁发/审核部
资质名称 持证人 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号 门
1 质量管理体系 79226Q00178R401 2026.7.17 2029.7.16
认证比利夫(北
2 环境管理体系 京)认证有限 民德电子 79226E00099R401 2026.7.17 2029.7.16
认证公司
3 职业健康安全 79226S00096R401 2026.7.17 2029.7.16
管理体系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已实际开展经营的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经营所必须的资质,且其资质均处于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子公司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查验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AiDC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设计和分销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收入均为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
4-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变化情况
1 补充核查期间内,新大陆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新大陆
股东
发行人持股10%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于2023年8至
2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2025年2月担任董事的企业,截至2026年2月,浙江熙芯
公司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3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持股20.7616%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担任董事
司 的企业
发行人持股 5.5797%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于 2023年
4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担任董事的企业,截至 2026 年 1
公司月,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
5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 2026年 1月,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
6 无锡摩斯法特电子有限公 2026年 1月,无锡摩斯法特电子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
司人关联方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
7 成都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2026年 2月,成都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
8 深圳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2026年 2月,深圳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董事易仰卿配偶曾持股 50%且于 2025年 6月退出投资
9 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截至 2026年 6月,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
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池州市杨墩企业管理咨询
董事高健父亲于 2025年 4月退出投资的企业,截至10 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 2026年 4月,池州市杨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东至县杨墩劳务服务有限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等资料,补充核
4-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期间内,发行人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月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010.70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548.11
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注 1) 接受劳务 70.75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 2) 采购商品 0.39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3) 采购商品 0.10
浙江芯微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0.46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9日接受劳务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84.91万元。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2月 27日采购商品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74.26万元。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月 22日采购商品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0.84万元。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年 1-6 月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1) 销售商品 71.37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2) 销售商品 19.14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 3) 销售商品 656.74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6.51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1486.76万元。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月 22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27.34万元。
4-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2月 27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总金额为 1439.92万元。
3、关联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 1-6月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1.70
4、关联担保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对合并范围外关联方的担保,发行人及子公司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授信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授信期间/主债权期限 担保期限 已经度履行完毕
民德电子、
北京银行股份有 1000.00 2024.6.21-2025.6.20 债务履 行 是
谢刚、董庆 广芯微 期届满 之限公司杭州分行
琳 1000.00 2026.6.12-2028.6.11 日起三年 否
债务履 行
民德电子、 杭州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1100.00 2025.5.20-2026.5.20 期届满 之 是
谢刚 限公司丽水分行日起三年
债务履 行
谢刚 1200.00 2024.10.11-2027.10.11 期届满 之 是浙江民泰商业银日起三年
广芯微 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履 行民德电子、 丽水开发区支行 950(本金 2025.11.3-2028.11.1 期届满 之 否谢刚 余额)日起三年
债务履 行
谢刚、董庆 浙商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3300.00 2024.7.4-2034.7.4 期届满 之 否
琳 限公司丽水分行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 行
谢刚、董庆 广芯微 限公司丽水经济 3000.00 2025.6.9-2027.6.8 期届满 之 否
琳 开发区支行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2025.2.20-2026.2.20 债务履 行 是
谢刚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5000.00 期届满 之限公司丽水分行
谢刚 2026.2.11-2026.8.10 是,日起三年注 1
民德电子、
上海银行股份有 300.00 2025.2.17-2026.1.16 债务履 行 是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期届满 之限公司深圳分行
华 300.00 2026.3.30-2027.9.27 日起三年 否
4-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债务履 行
1200.00 2025.3.19-2026.2.20 期届满 之 是
民德电子、
兴业银行股份有 日起三年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履 行华
960.00 2026.4.3-2027.3.2 期届满 之 否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 行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限公司深圳南头 728.00 2025.12.12-2026.12.7 期届满 之 否
华 支行 日起三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 债务履 行
民 德 半 导
民德电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11.24-2026.9.19 期届满 之 否体
深圳分行 日起三年
深圳农村商业银 债务履 行
民 德 半 导
民德电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3.26-2026.3.26 期届满 之 是体
上步支行 日起三年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 行
民德电子、
丽水民德 限公司丽水经济 35000.00 2023.1.30-2024.1.28 期届满 之 否谢刚
开发区支行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债务履 行广州越秀融资租
谢刚、广芯 丽水民德 10000.00 2025.11.20-2028.11.20 期届满 之 否赁有限公司
微 日起三年
债务履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500.00 2025.12.31-2026.12.31 期届满 之 否限公司深圳分行日起三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 债务履 行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9.22-2026.9.19 期届满 之 否
深圳分行 日起三年
深圳农村商业银 债务履 行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2025.6.30-2026.6.30 期届满 之 是谢刚
上步支行 日起三年
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
注 2:上表中的授信额度是指担保方承担的最高额保证限额,不代表借款具体金额。
5、关联方应收应付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5.31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1) 1247.76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2) 0.23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26
4-1-1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谢刚 54.72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389.66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08.80
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3) 35.00
浙江芯微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3.72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年 1月 22 日的金额。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年 1月 22 日的金额。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年 1月 22 日的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已对补充核查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销售均按照市场交易价格作价,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销售产生;关联担保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接受担保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
益的担保,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更。
(四)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4-1-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到期续租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号 (平方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
1 科技园科苑西工业区 285.00 2026.8.1-2027.7.31
深圳中 顺企
广微集 25栋一段 6楼 A609
业管理 有限
成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公司
2 科技园科苑西工业区 149.00 2026.8.1-2027.7.31
25栋一段 6楼 A60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三)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2项境外注册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类
注册地 注册证号 商标名称 权利人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别
1 日本 7044580 民德 9 民德电子 2026.5.14-2036.5.14 原始取得
2 日本 7044581 MINDEO 9 民德电子 2026.5.14-2036.5.14 原始取得
补充核查期间内新增的上述商标权由公司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完整,公司对上述商标所有权的行使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专利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1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号 类别 权人 方式 权利
1 一种沟槽肖特基 2025.4.15 ZL202520707521.4 实用 广芯 原始 无
半导体装置 新型 微 取得
注: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其他专利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号 类别 权人 方式 权利
1 实用 民德 原始条码识别设备 2022.1.18 ZL202220147005.7 无
新型 电子 取得
2 一种条码识别设 2020.12.21 ZL 实用 民德 继受202023105367.X 无
备 新型 自动 取得2023 年 12 月 14 日,民德电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民德电子将其专利“条码识别设备”出质,为民德电子在
2023年 5月 25 日至 2024年 6月 20 日期间 4000万元授信提供质押担保。补充
核查期间,上述专利担保的主债权已履行完毕,2026年 6月 23日,公司已办理完毕该项专利质押的解除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公司对上述专利的使用不存在障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械
4-1-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设备等生产设备以及汽车、电脑等办公设备,发行人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情形。
(七)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控股子公司广芯微的股权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7AR3LT5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谢刚
主体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45.4545万元
成立日期 2021年10月9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0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民德电子 2778.2742 42.3381
2 谢刚 1944.5455 29.6329
3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767.1803 11.6910
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青岛凯联恒诺创业投资4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92.9293 7.5117伙)股东及股权结构
5 上海芯立电子科技有限 246.4646 3.7559
公司
6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 215.6566 3.2864
公司
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7 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61.6162 0.9390伙)
8 周存旭 55.4545 0.8451
合计 6562.1212 100.0000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并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
4-1-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客户已签订且正在履行中的前五大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
客户名称 供方名称 销售标的 合同金额 币种 履行情况号
物资名称、
1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 种类以具广芯微 框架协议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体签订订单为准
2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 广芯微 晶圆代工 2471.98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3 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 广微集成 二极管 2055.07 人民币 正在履行
公司
4 易易通電子商務(香港) 泰博设计 集成电路 290.91 美元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泰博迅睿 集成电路 664.21 人民币 正在履行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且正在履行的前五大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1-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供应商名称 需方名称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币种 履行情况号具体以签订的订单
1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 广芯微 为准,报告 框架协议 — 正在履行
限公司期内主要采购硅片
RFCOM
2 TECHNOLOGIES 泰博设计 集成电路 323.10 美元 正在履行
PTE LTD
3 无锡寅丰国际贸易有 广芯微 备件 635.42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4 南京盛鑫半导体材料 广芯微 外延片 584.52 人民币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5 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 广芯微 外延片 275.66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6 松下电器机电(中国) 泰博迅睿 电容等 181.93 人民币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协议约定的协议签署
借款人 债权人 协议类型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日(万元)深圳市中小担民德电
小额贷款有限 借款合同 2025.12.8 3000.00 2026.1.4-2027.1.4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民德电 4000.00
有限公司深圳 授信协议 2026.3.30 1 2026.3.30-2027.3.27子 (注 )分行
注 1:授信金额为 4000万元,截至 2026 年 6月 30日,实际借款金额为 2000万元。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潜在风险。
(三)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4-1-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进行担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公司的公告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发行人重大收购、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其参股/控股公司工商底档及公告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形。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和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和收购等行为。
4-1-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订《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2次股东会会议,7次董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补充核查期间内的授权和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4-1-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关于财政补贴的材料,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6年 1月-6月固定资产设备补助款 281.27
2026年度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 20.00
其他 1.26
合计 302.53
经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无违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质量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及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不存在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补充核查
4-1-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文书等资料,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泰博迅睿新增 1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 5月 15日,泰博迅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深
圳市鑫锦润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讼请求:* 被告连带支付货款本金 2608000.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 678348元;* 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起诉维权产生的诉讼费 10000 元;* 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截至原告起诉时,涉诉金额合计为 3296348.31元。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案涉金额占发行人 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 1%,发行人存在的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无违规版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在税局官网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4-1-2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调查表及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规版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泰博迅睿新增 1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发行人存在的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三)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4-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陈龙飞
年 月 日
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