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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 CTS Tower No.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0

第三节 结论意见 ........................................... 21

4-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民德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对民德电子就本次发行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查验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 年 6 月 24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

4-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更新,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依法定程序批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述批准仍在有效期内,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4-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

行人披露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新大陆不再是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类别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许文焕 境内自然人 21408351.00 12.51

2 许香灿 境内自然人 18561437.00 10.85

3 易仰卿 境内自然人 13679971.00 7.99

4 黄效东 境内自然人 12822107.00 7.49

合计 66471866.00 38.8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发行 质押股份质押股份

人股份数 数占其所

股东姓 持有发行人 质押股份数 数占发行

占发行人 质权人 持发行股

名 股份数(股) (股) 人总股本

总股本比 份数比例比例(%)例(%) (%)国海证券

许文焕 21408351.00 12.51 6044345.00 股份有限 28.23 3.53公司

4-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高

1220000.00 新投集团 5.70 0.71

有限公司

合计 7264345.00 / 33.93 4.25招商证券

黄效东 12822107.00 7.49 1650000.00 股份有限 12.87 0.96公司国海证券

易仰卿 13679971.00 7.99 2950000.00 股份有限 21.56 1.72公司

除前述情形之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情况,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AiDC 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设计和分销业务,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 颁发/审核部

资质名称 持证人 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号 门质量管理体系

1 79226Q00178R401 2026.7.17 2029.7.16

认证比利夫(北环境管理体系

2 京)认证有限 民德电子 79226E00099R401 2026.7.17 2029.7.16

认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

3 79226S00096R401 2026.7.17 2029.7.16

管理体系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已实际开展经营的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经营所必须的资质,且其资质均处于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子公司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查验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AiDC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功率半导体晶圆代工、设计和分销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收入均为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

4-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内,新大陆不再是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

1 新大陆

股东

发行人持股10%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于2023年8至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2 2025年2月担任董事的企业,截至2026年2月,浙江熙芯

公司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持股20.7616%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担任董事

3

司 的企业

发行人持股 5.5797%的参股公司,董事高健于 2023 年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

4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担任董事的企业,截至 2026 年 1

公司月,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

5 2026 年 1 月,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无锡摩斯法特电子有限公

6 2026 年 1 月,无锡摩斯法特电子有限公司不再为发行

司人关联方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成都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7 2026 年 2 月,成都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截至深圳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8 2026 年 2 月,深圳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为发

公司行人关联方

董事易仰卿配偶曾持股 50%且于 2025 年 6 月退出投资

9 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截至 2026 年 6 月,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

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池州市杨墩企业管理咨询

董事高健父亲于 2025 年 4 月退出投资的企业,截至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10 2026 年 4 月,池州市杨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县杨墩劳务服务有限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

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等资料,补充核

4-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期间内,发行人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010.70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548.11

深圳市长涌实业有限公司(注 1) 接受劳务 70.75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 2) 采购商品 0.39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3) 采购商品 0.10

浙江芯微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0.46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接受劳务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84.91 万元。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采购商品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74.26 万元。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采购商品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0.84 万元。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1) 销售商品 71.37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2) 销售商品 19.14

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 3) 销售商品 656.74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6.51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1486.76 万元。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27.34 万元。

4-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销售商品金额。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总金额为 1439.92 万元。

3、关联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1.70

4、关联担保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无对合并范围外关联方的担保,发行人及子公司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授信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授信期间/主债权期限 担保期限 已经度履行完毕

民德电子、

北京银行股份有 1000.00 2024.6.21-2025.6.20

债务履行 是

谢刚、董庆 广芯微 期届满之限公司杭州分行

琳 1000.00 2026.6.12-2028.6.11 日起三年 否债务履行

民德电子、 杭州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1100.00 2025.5.20-2026.5.20 期届满之 是

谢刚 限公司丽水分行日起三年债务履行

谢刚 1200.00 2024.10.11-2027.10.11 期届满之 是浙江民泰商业银日起三年

广芯微 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民德电子、 丽水开发区支行 950(本金

2025.11.3-2028.11.1 期届满之 否谢刚 余额)日起三年债务履行

谢刚、董庆 浙商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3300.00 2024.7.4-2034.7.4 期届满之 否

琳 限公司丽水分行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行

谢刚、董庆 广芯微 限公司丽水经济 3000.00 2025.6.9-2027.6.8 期届满之 否

琳 开发区支行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2025.2.20-2026.2.20 债务履行 是

谢刚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广芯微 5000.00 期届满之

限公司丽水分行 是,谢刚 2026.2.11-2026.8.10 日起三年

注 1

民德电子、

上海银行股份有 300.00 2025.2.17-2026.1.16

债务履行 是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期届满之限公司深圳分行

华 300.00 2026.3.30-2027.9.27 日起三年 否

4-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债务履行

1200.00 2025.3.19-2026.2.20 期届满之 是

民德电子、

兴业银行股份有 日起三年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履行华

960.00 2026.4.3-2027.3.2 期届满之 否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行

高枫、潘剑 泰博迅睿 限公司深圳南头 728.00 2025.12.12-2026.12.7 期届满之 否

华 支行 日起三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 债务履行

民 德 半 导

民德电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11.24-2026.9.19 期届满之 否体

深圳分行 日起三年

深圳农村商业银 债务履行

民 德 半 导

民德电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3.26-2026.3.26 期届满之 是体

上步支行 日起三年

中国银行股份有 债务履行

民德电子、

丽水民德 限公司丽水经济 35000.00 2023.1.30-2024.1.28 期届满之 否谢刚

开发区支行 日起三年

民德电子、 债务履行广州越秀融资租

谢刚、广芯 丽水民德 10000.00 2025.11.20-2028.11.20 期届满之 否赁有限公司

微 日起三年债务履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500.00 2025.12.31-2026.12.31 期届满之 否限公司深圳分行日起三年

上海浦东发展银 债务履行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2025.9.22-2026.9.19 期届满之 否

深圳分行 日起三年

深圳农村商业银 债务履行

民德电子、

广微集成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2025.6.30-2026.6.30 期届满之 是谢刚

上步支行 日起三年

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

注 2:上表中的授信额度是指担保方承担的最高额保证限额,不代表借款具体金额。

5、关联方应收应付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5.31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1) 1247.76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2) 0.23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26

4-1-1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谢刚 54.72

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389.66

深圳市海雅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08.80

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江苏丽隽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注 3) 35.00

浙江芯微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3.72

注 1: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的金额。

注 2: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的金额。

注 3:披露的数据为关联关系保持期间,即截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的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已对补充核查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销售均按照市场交易价格作价,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销售产生;关联担保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接受担保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

益的担保,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更。

(四)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4-1-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到期续租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号 (平方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

1 科技园科苑西工业区 285.00 2026.8.1-2027.7.31

深圳中顺企

广微集 25 栋一段 6 楼 A609业管理有限

成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公司

2 科技园科苑西工业区 149.00 2026.8.1-2027.7.31

25 栋一段 6 楼 A60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三)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2项境外注册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类

注册地 注册证号 商标名称 权利人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别

1 日本 7044580 民德 9 民德电子 2026.5.14-2036.5.14 原始取得

2 日本 7044581 MINDEO 9 民德电子 2026.5.14-2036.5.14 原始取得

补充核查期间内新增的上述商标权由公司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完整,公司对上述商标所有权的行使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专利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1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号 类别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沟槽肖特基 实用 广芯 原始

1 2025.4.15 ZL202520707521.4 无

半导体装置 新型 微 取得

注: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其他专利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号 类别 权人 方式 权利

实用 民德 原始

1 条码识别设备 2022.1.18 ZL202220147005.7 无

新型 电子 取得

一种条码识别设 实用 民德 继受

2 2020.12.21 ZL202023105367.X 无

备 新型 自动 取得2023 年 12 月 14 日,民德电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民德电子将其专利“条码识别设备”出质,为民德电子在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期间 4000 万元授信提供质押担保。补充

核查期间,上述专利担保的主债权已履行完毕,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已办理完毕该项专利质押的解除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公司对上述专利的使用不存在障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械

4-1-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设备等生产设备以及汽车、电脑等办公设备,发行人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情形。

(七)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其控股子公司广芯微的股权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7AR3LT5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七百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 谢刚

主体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45.4545万元

成立日期 2021年10月9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0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民德电子 2778.2742 42.3381

2 谢刚 1944.5455 29.6329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

3 767.1803 11.6910

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青岛凯联恒诺创业投资4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92.9293 7.5117伙)

股东及股权结构 上海芯立电子科技有限

5 246.4646 3.7559

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

6 215.6566 3.2864

公司

昌科知衡数智(北京)创7 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61.6162 0.9390伙)

8 周存旭 55.4545 0.8451

合计 6562.1212 100.0000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法设立并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

4-1-1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客户已签订且正在履行中的前五大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

客户名称 供方名称 销售标的 合同金额 币种 履行情况号

物资名称、

浙江丽隽功率半导体有 种类以具

1 广芯微 框架协议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体签订订单为准浙江熙芯微电子科技有

2 广芯微 晶圆代工 2471.98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重庆平伟实业股份有限

3 广微集成 二极管 2055.07 人民币 正在履行

公司

易易通電子商務(香港)

4 泰博设计 集成电路 290.91 美元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泰博迅睿 集成电路 664.21 人民币 正在履行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且正在履行的前五大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1-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供应商名称 需方名称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币种 履行情况号具体以签订的订单浙江晶睿电子科技有

1 广芯微 为准,报告 框架协议 — 正在履行

限公司期内主要采购硅片

RFCOM

2 TECHNOLOGIES 泰博设计 集成电路 323.10 美元 正在履行

PTE LTD无锡寅丰国际贸易有

3 广芯微 备件 635.42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南京盛鑫半导体材料

4 广芯微 外延片 584.52 人民币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

5 广芯微 外延片 275.66 人民币 正在履行

限公司

松下电器机电(中国)

6 泰博迅睿 电容等 181.93 人民币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协议约定的协议签署

借款人 债权人 协议类型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日(万元)深圳市中小担民德电

小额贷款有限 借款合同 2025.12.8 3000.00 2026.1.4-2027.1.4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民德电 4000.00

有限公司深圳 授信协议 2026.3.30 2026.3.30-2027.3.27子 (注 1)分行

注 1:授信金额为 4000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实际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潜在风险。

(三)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4-1-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均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对公司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进行担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公司的公告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发行人重大收购、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其参股/控股公司工商底档及公告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形。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和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和收购等行为。

4-1-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订《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2次股东会会议,7次董事会会议,经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补充核查期间内的授权和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4-1-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关于财政补贴的材料,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6 年 1 月-6 月

固定资产设备补助款 281.27

2026 年度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 20.00

其他 1.26

合计 302.53

经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无违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质量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及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不存在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补充核查

4-1-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文书等资料,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泰博迅睿新增 1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6 年 5 月 15 日,泰博迅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深

圳市鑫锦润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讼请求:* 被告连带支付货款本金 2608000.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 678348 元;* 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起诉维权产生的诉讼费 10000 元;* 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截至原告起诉时,涉诉金额合计为 3296348.31 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案涉金额占发行人 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 1%,发行人存在的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无违规版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所在税局官网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1-2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调查表及无犯罪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规版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泰博迅睿新增 1 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发行人存在的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三)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4-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章后生效。

4-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陈龙飞

年 月 日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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