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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57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告编号:2025-10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9

号公司 1#楼 4F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3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4575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3462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111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8%。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3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11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强先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刘大

升先生、居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16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2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0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02%。

1.02选举李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14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0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84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572%。1.03选举陈素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99120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78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5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66%。

1.04选举刘大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16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2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0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162%。

1.05选举居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29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95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36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58%。

表决结果:李强先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刘大升先生、居琰先生当选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守德先生、何为先生、吴沂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2.01选举陈守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181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42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94%。2.02选举何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9913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79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67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41%。

2.03选举吴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18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4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23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028%。

表决结果:陈守德先生、何为先生、吴沂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565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6.7550%;反对466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2.8560%;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8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72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81%;反对4660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83%;弃权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6%。

关联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62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2.4016%;反对30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865%;弃权492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71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66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30%;反对301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46%;弃权4927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24%。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15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9526%;反对312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9863%;弃权5292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6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6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79%;反对3122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32%;弃权5292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289%。

5.02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04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8394%;反对3086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9514%;弃权5447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209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78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25%;反对3086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47%;弃权5447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28%。

5.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301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2.0885%;反对2965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61%;弃权530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7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38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67%;反对2965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94%;弃权5307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39%。

5.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28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2.0695%;反对2988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574%;弃权530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73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18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76%;反对2988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01%;弃权5305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23%。

5.05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30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2.0927%;反对296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52%;弃权5304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7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43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63%;反对2964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13%;弃权5304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24%。

5.06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76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2.5349%;反对289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708%;弃权490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69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05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75%;反对2897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57%;弃权4909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69%。

5.07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591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7149%;反对309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9576%;弃权557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32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4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308%;反对3092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32%;弃权5571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60%。5.08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619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9845%;反对3036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9040%;弃权5345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11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0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76%;反对3036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93%;弃权5345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31%。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第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李强先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刘大升先生、居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守德先生、何为先生、吴沂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项议案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贺双科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5]A0569号);

4、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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