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0-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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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0-1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弘信电子”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实施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弘信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作出了分析和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弘信电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公司现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51606855K
股票代码 300657.SZ
股票简称 弘信电子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9号之2(1#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注册资本 48255.5756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零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弘信电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6日、1月19日,弘信电子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于,总人数不超过240人,具体参与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认购比例进行调整。
2.资金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规模将不超过39,425.40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不超过39,425.40万份,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实现融资,参与对象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0.8,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筹集资金总额以实际筹资总额为准。
3.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融资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涉及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4.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
5.购买股票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获得公司股票,购买价格为股票交易价格。
6.持有人及拟认购份额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拟认购份额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拟认购份额上限(万份) 拟认购份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比例(%)
1 李强 董事长、总经理 9,000.00 22.83%
2 陈素真 董事、副总经理 180.00 0.46%
3 刘大升 董事、副总经理 180.00 0.46%
4 周江波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90.00 0.23%
5 王坚 董事会秘书 36.00 0.09%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于(不超过235人) 29,939.40 75.94%
合计 39,425.40 100.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注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产或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时,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
8.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为100%。在锁定期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9.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参加对象出具的承诺文件,经对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下述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7.7.3条的有关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2条的规定。
4。根据公司提供的参与对象名单、员工名册及社保缴费证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任职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融资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其中,就拟通过融资融券方式实现的融资,参加对象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0.8,资金杠杆倍数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9)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0)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1)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合规事项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拟参与对象名单,本次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承诺,未来不会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进行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因此,公司控股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在及未来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人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前述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并承诺不担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上述人员保持独立,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3.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
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202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202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强、李震、陈素真、刘大升已回避表决。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6年1月20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2026年1月 20日,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2.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弘信电子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桑健
温定雄
贺双科
2o26年十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