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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

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四)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采取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期经营情况、个人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条除双方另有约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本制度的适用性与市场薪酬变化,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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