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告编号:2026-08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6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9号
公司 1#楼 4F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5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24550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063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9486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5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196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43%。
3、公司董事、高管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192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6124%;反对22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661%;弃权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2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25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24%;反对22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1%;弃权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关联股东李强先生回避表决。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192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6025%;反对22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661%;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31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22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25%;反对22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1%;弃权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关联股东李强先生回避表决。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192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6161%;反对2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1578%;弃权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2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26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61%;反对22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8%;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关联股东李强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第1~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贺双科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6]A0048号);
4、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