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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 号)批复,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弘信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弘信电子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 年 9 月 14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14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8102345 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7999988.30 元。

(三)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8102345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827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发

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

(五)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 名,为李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李强 8102345 227999988.30

合计 8102345 227999988.30

(六)发行股份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7999988.30 元,扣除与发行人有关的费用(不含税)8199400.0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9800588.24 元。

(八)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1、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告。

2、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会决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告。

3、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告。

4、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会决议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告。

5、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定价基准日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同时将募集资金总额从不低于 3

亿元且不超过 6 亿元调整为不低于 2.18 亿元且不超过 5.18 亿元。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公告。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1、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告。

2、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事项已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告。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

(一)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发行人与李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对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支付方式、发行价格、限售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14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8102345 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7999988.3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8199400.0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9800588.24 元。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为李强先生。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李强 8102345 227999988.30

合计 8102345 227999988.30

(二)缴款及验资2026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李强发送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6 年 9 月 1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8-14 号),确认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 17:00 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已收到李强缴付的认购资金

227999988.30 元(验资事项已于 9 月 15 日完成)。

2026 年 9 月 15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6 年 9 月 1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8-15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截至 2026年 9 月 15 日止,弘信电子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102345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27999988.3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8199400.0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9800588.24 元。其中,计入弘信电子“股本”人民币 8102345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11698243.24 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及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1、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经核查,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弘信创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弘信创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已承诺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审计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

2、私募备案情况李强先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二)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

弘信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经核查,李强属于普通投资者 C4 级(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李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弘信创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弘信创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1、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公告。

2、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事项已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结论意见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股份限售

期、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

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弘信创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弘信创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敏 高旭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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