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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厦顾字第0491号-04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威律师和姚雅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30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路666号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继华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552693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1473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法律意见书的4.4278%。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0003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88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4458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5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5月11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27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5%;反对69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06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91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暨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36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0%;反对9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3%;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关联股东谢继华、谢继权、谢道平、谢淑冬、林彬彬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899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6%;反对98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03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93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5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61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6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5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61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2026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5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61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法律意见书(十)《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6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90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6%;反对61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3%;弃权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29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68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3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61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6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法律意见书

(十四)《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27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70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13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69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35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59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90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2%;反对59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2%;弃权

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8-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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