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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厦顾字第0491号-02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和陈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14:30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

路666号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谢继华先生、副董事长谢继权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谢淑冬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552693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6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215人,代表股份1752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66%。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70218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87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215人,代表股份1752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66%。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02月13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869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137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61%;反对13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4%;弃权

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4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967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3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83%;反对39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2%;弃权

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4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林晖陈威

二〇二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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