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18 号佳程广场 B 座 7 层法律意见书
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879号山东省大数据产业基地A栋42层会议中心,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控股股东魏东晓先生的《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中取消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第9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10项《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12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12.03《选举刘海卫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04《选举张丽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新增《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已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中孚信息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6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法律意见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34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06%。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65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03%。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3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与《中孚信息关于取消2025年度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相同。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两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法律意见书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105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1%;反对21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3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0%;反对21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07%;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3%。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6105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2%;反对21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82%;反对215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07%;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1%。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85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8%;反对25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4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04%;反对25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0%;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5%。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609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22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162%;反对22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95%;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3%。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0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21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
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6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50%;反对21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8%;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3%。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03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7%;反对215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
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8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234%;反对215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3%;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3%。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确认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286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75%;反对23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7.4823%;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75%;反对233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3%;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3%。
(八)《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15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6%;反对20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2%;
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3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81%;反对20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6%;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3%。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8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3%;反对20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
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79%;反对20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6%;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
(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8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3%;反对20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
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79%;反对207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6%;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6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8%;反对22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8%;
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7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64%;反对22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1%;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魏东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95730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02%。
2、选举孙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9572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5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42%。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盛梅琴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95729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13%。
2、选举刘灿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95727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5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3%。
3、选举蔡卫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95727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72%。
上述议案(九)、(十)属于特别议案,经审议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七)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胡连萍陈烁路天骏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