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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邦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之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1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邦股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圣邦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圣邦股份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相关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注销原因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之“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9月12日届满,当期已到期但未行权的6836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注销数量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83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基于上述,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3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

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华晓军律师

_______________石铁军律师

_______________崔健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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