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圣邦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八月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 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以及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与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2025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 1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邦股份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圣邦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圣邦股份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行权等事项的批准及授权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 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相关授权,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与《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及相关公告文件,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101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2594286份,行权价格为50.34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3可行权的股 已获授股票期占已获授股票期剩余未行权数量姓名职务票期权数量 权数量(份)权总量的比例(份) (份) 张绚财务总监1040002704026.00%2912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9877400256724625.99%2765673 (1013人) 合计(1014人)9981400259428625.99%2794793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443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603484份,行权价格为44.26元/份, 具体情况如下: 可行权的股已获授股票期占已获授股票期剩余未行权数量姓名职务票期权数量 权数量(份)权总量的比例(份) (份)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51524060348423.99%1358229 (443人) 合计(443人)251524060348423.99%1358229等待期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26%。 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3日,第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6年9月12日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24%。 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第二个等待期于 2026年8月28日届满。 行权条件已满足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公司的确认及相关公告文件,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 满足: 4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告;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足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5年营业收 入值(A)的目标值(Am)为 36.00 亿元,触发值 (An)为 31.30 亿元,或者 2023-2025 年三年营 业收入累计值(B)的目标值(Bm)为 91.00 亿元,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38.98 3 触发值(Bn)为 80.30亿元。 亿元,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如下: 100%。 (1)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100%;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