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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

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2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修改前修改后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修改前修改后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

情形之一的人员;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情形之一的人员;

立性情形的人员;(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前款第(四)项、第(五)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则》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系的附属企业。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证券交易所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公《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刑事处罚的;修改前修改后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十二个月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算。

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向股东大会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

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如下职责:

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确意见;

权:(二)对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八条和第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益;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据。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所;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修改前修改后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工作制度第十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四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提名、任免董事;(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意。修改前修改后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响;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和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

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

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修改前修改后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

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指引第十五条第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修改前修改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

事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十五天的现场工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修改前修改后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包括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三)现场检查情况;(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三)对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询机构等情况;八条、第十九条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他工作。(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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