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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国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1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2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公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如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其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其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其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5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6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7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会有权按权限范围予以撤换或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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