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4证券简称:鹏鹞环保公告编号:2025-044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
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鹏鹞。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480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44%。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9人,代表股份728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7%。
合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22476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219人,
代表股份7106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10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02%;反对33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8%;
弃权3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54%;反对33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86%;弃权3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20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0%;反对24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弃权2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24%;反对24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43%;弃权2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鲁玮雯、刘璐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