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鹞环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该等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鹏鹞环保、公司指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鹏鹞环保2025年度审计指月27日出具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报告公W[2025]A659号)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鹏鹞环保2025年度内部指月27日出具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控制鉴证报告报告》(苏公W[2025]E1266号)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鹏鹞环保现持有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2025年8月8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200703530323W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鹞环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成立日期1997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王鹏鹞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餐厨垃圾处理;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
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新材料技经营范围
术研发;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
发;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
源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生
物有机肥料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75625.6332万元经营期限1997年7月15日至长期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2018年1月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证上[2018]5号《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行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鹏鹞环保”,股票代码为“300664”。
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鹏鹞环保2025年度审计报告、鹏鹞环保2025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鹏鹞环保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鹏鹞环保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鹞环保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同时亦包含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以及附则等内容。
因此,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包含了《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29.607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5625.6332万股的3.6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本激励计划占授予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公告时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万股)本总额的比例
1蒋永军董事、副总经理60.002.20%0.08%
2吴艳红副总经理50.001.83%0.07%
3夏淑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0.001.47%0.05%
4吕倩倩财务总监40.001.47%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60人)2539.607193.04%3.36%
合计(164人)2729.6071100.00%3.6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且该等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上述60日期限之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5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5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9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53元/股的50%,即2.77元/股;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90元/股的50%,即2.95元/股。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A)
解除限售 率(B)考核年度期触发值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Bn)以公司2025年净以公司2025年
第一个 Bm*70
2026 利润为基数, Am*70% 营业收入为基
解除限售期%
2026年净利润增数,2026年营业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长率不低于10%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0%以公司2025年以公司2025年净营业收入为基
利润为基数,数,2027年营业
2027年净利润和
第二个 收入和 2026 年 Bm*70
2027 2026年超额完成 Am*70%
解除限售期超额完成营业收%净利润部分的合入部分的合计值计值增长率不低增长率不低于
于15%
15%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1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增
An≤A<Am X1=A/Am
长率(A)
A<An X1=0
B≥Bm X2=1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Bn≤B<Bm X2= B/Bm
增长率(B)
B<Bn X2=0
X=MAX(X1X2)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即,当出现 A≥Am或 B≥Bm时,X=1;当出现 A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蒋永军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激励计划(草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称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
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实。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必要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公司承诺及激励对象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董事蒋永军,其在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的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四)《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关于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的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方晓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余美玲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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