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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9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鹿股份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蔡明联系电话:021-33388615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志丹联系电话:021-33388615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是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业绩波动较大:

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1476.86万元,同比增长13500.58万元;毛利额8526.26万元,同比增长

3251.6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1530.01万元,同比减亏

1372.65万元,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改善。2023年1-9月经营业绩亏损主要系公司营业策略调整、资产负债率较高等原因导致期间费用较高所致。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管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无不适用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无不适用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

是不适用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7.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是不适用

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8.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

是不适用题的承诺

9.关于分红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飞鹿股份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飞鹿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7月

31日,飞鹿股份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由申万宏源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承销

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飞鹿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申万宏源将承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指派保荐代表人蔡明先生、赵志丹先生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不适用况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蔡明赵志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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