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刘崇,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刘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历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控股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执行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并曾于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担任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09年5月至2014年2月担任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2025年12月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事项,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本人认真审阅
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并积极列席公司股东会,没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形,也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形。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是否连续本报告期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缺席董事两次未亲列席股东姓名应参加董董事会次式参加董董事会次会次数自参加董会次数事会次数数事会次数数事会会议刘崇105500否5
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本人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事项均做出了明确独立的判断,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7次审计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审议,有效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3次提名委员会,本人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未有缺席的情形。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时还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3、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认真召
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有缺席的情形。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序日期会议届次发表意见事项号
对《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2025年3意见
1届董事会第二次会月23日对《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议的专门会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2025年4意见
2届董事会第四次会月24日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议的专门会议报告》的意见
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2025年8的意见
3届董事会第八次会月25日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议的专门会议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意见对《关于公司接受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多元化方式与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积极沟通,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工具和方法等重点关注事项进
行了有效地沟通,有效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除此之外,本人还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以便能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实时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持续督导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
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股东权益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保障本人独立
董事职权的行使,给予本人必要的配合:与本人及时沟通公司经营情况;提供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备查资料等;对于本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提出的疑问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详细解答;对于本人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各项关联交易的后续执行情况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
期定期报告以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治理层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过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执业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查阅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明、历史业绩材料后,结合信永中和在公司以往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的表现。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诚信记录,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韩驭安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本人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提名事项、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等进行了关注,深入了解相关人员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信息,对相关人员任职事项合法合规地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参考行业、地区状况及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了67名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1156500股及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8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74500股。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原激励对象王建凯先生被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2024年业绩未达到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
不足部分行权、6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原因,公司合计注销了975.00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上述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为51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行权相关手续。本次行权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8月6日。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于2025年3月21日届满,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及持有人的个人意愿,本员工持股计划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股份数量800000股;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转出90000股。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已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下,管理委员会已按相关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遵守股票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本人在2025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6年本人将继续以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利用本人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崇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