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再次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再次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能够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定价方法合理、公允,交易定价符合市场规则同时也符合公司融资状况,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唐有根朱谦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