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各类规范体系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当前已经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并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而制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唐有根朱谦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