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边逸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姚力军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聘任钱红兵先生、白清女士、王青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蒋
云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聘任于泳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