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本函件出具日,本人姚力军持有公司股份5676572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40%,具备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本人现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部分已结项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本函件的2日内发出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上述情况。
特此专函。
股东签名:姚力军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