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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9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江丰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504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01元/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27828904.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247981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349086.37元。

2026年6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051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6年6月5日止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拟使用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

1年产5100个集成电路设备用静电吸盘产业化109790.0099790.00

项目

2年产12300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35000.0025600.00

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

3上海江丰电子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项目9992.909992.90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57400.0057400.00

合计212182.90192782.90

注:“年产5100个集成电路设备用静电吸盘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晶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300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KFAM CO. LTD.;“上海江丰电子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71号),截至2026年6月5日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拟以募集资金置序已预先投入的自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换已投入自筹资号筹资金金的金额年产5100个集成电路设备用

11097900000.0030915552.4530915552.45

静电吸盘产业化项目年产12300个超大规模集成

2350000000.0034959832.2434959832.24

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

2产业化项目

上海江丰电子研发及技术服

399929000.00--

务中心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574000000.00--

合计2121829000.0065875384.6965875384.69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为人民币22479817.63元,其中承销费用人民币14004040.15元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71号),截至2026年6月5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931022.98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1931022.98元。

截至2026年6月5日止,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已从募集资金类别发行费用已预先支付资金拟置换金额中扣除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19312332.0114004040.15943396.23943396.23

发行人律师费用1621589.02-961211.66961211.66

审计及验资费用1509433.96---与本次发行相关

26415.09-26415.0926415.09

的材料制作费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手续费用及其10047.55---他费用

合计22479817.6314004040.151931022.981931022.98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6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6年6月5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67806407.67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4(三)董事会意见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67806407.67元,其中,拟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5875384.69元,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931022.98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7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6年6月5日止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6年6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俊杰谢锦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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