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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江丰电子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6.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0049693.40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450306.6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

18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40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已结项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1市公告书》,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结项时间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

117482.7611925.962023年7月

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

230355.7624619.122025年4月

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15104.9215104.92不适用

合计62943.4451650.00-

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为2524.02万元。

二、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了整合公司平板显示靶材业务和资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江丰”)拟将相关资产、业务、人员、资质等划转至广东丰科晶晟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丰科晶晟”),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丰”)拟将相关资产、业务、人员、资质等划转至武汉丰

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丰科晶晟”)。上述划转构成同一控制下资产重组,双方资产按照评估值作价划转,并在合并报表层面仍按照该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同意将已结项募投项目“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丰科晶晟,以及将已结项募投项目“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江丰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丰科晶晟。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之授权,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情况变更前变更后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实施主体广东江丰广东丰科晶晟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实施主体武汉江丰武汉丰科晶晟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

三、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丰科晶晟

1、企业名称:广东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EQU5R56Q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学泽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5年8月6日

7、经营期限:2025年8月6日至长期

8、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平西路1号2

号厂房2楼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显示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10、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广东丰科晶晟100%股权

(二)武汉丰科晶晟

1、企业名称:武汉丰科晶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ET6QPA37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王学泽

3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5年8月5日

7、经营期限:2025年8月5日至长期

8、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道东流港路198号工业项目联合

厂房/单元1-4层(1)号4楼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武汉丰科晶晟100%股权

四、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为了整合公司平板显示靶材业务和资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江丰拟将相关资产、业务、人员、资质等划转至武汉丰科晶晟;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东江丰拟将相关资产、业务、人员、资质等划转至广东丰科晶晟。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平板显示靶材业务整合的实际需要作

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募投项目实施效益不因本次实施主体变更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丰科晶晟和武汉丰科晶晟拟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开户银行和账户的确定、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的各项法律文件以及与开户银行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

4宜。

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则将在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注销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规范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六、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妥善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平板显示靶材业务整合的实际需要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及意见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和“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平板显示靶材业务整合的实际需要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5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平板显示靶材业务整合的实际情况

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已结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俊杰谢锦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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