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刘秀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