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26-04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通知于2026年4月1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并于2026年4月29日以公告的形式增加临时提案。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84人,代表股份125006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01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2人,代表股份41990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74%。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81人,代表股份5982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5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783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2人,代表股份41990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74%。
8、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94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1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94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1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1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8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1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0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1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9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11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59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43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777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43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83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1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0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1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部分已结项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8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1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804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1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王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时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