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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66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25-12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9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后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广东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江丰”,公司与广东江丰合称一方)、国泰海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武

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丰”,公司与武汉江丰合称一方)、国泰海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存储余额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状态(人民币万元)

广东江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支行39-615001040010394正常305.11

武汉江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361080010047正常2691.34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358480009268正常29.50

合计3025.94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存储余额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状态(人民币万元)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368881708212正常16946.68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4906224910621正常922.7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城东

公司39615001040013414正常15949.10支行

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3320020510120100218858正常4793.17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4906224910911正常1.98

合计38613.70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东江丰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武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俊杰、谢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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