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118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8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3.04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5)、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116)。
二、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具体情况近日,公司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贷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承诺贷款金额:不超过 900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万元整),且不超
过本次股票回购实际资金总额的 90%。
3、承诺贷款用途:仅限用于回购公司股票业务。
4、承诺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公司本次回购专项贷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并符合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的贷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三、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说明本次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可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具体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权利及义务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订的贷款合同等文件为准。本次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