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本函件出具日,本人姚力军持有公司股份5676572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40%,具备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本人现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请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本函件的2日内发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上述情况。
特此专函。
股东签名:姚力军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