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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2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规范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新增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开,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意。

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的书面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求。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自行召集和主持。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案。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于10%。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关证明材料。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材料。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以外的其他用途。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新的提案。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提案。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者解释。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并说明原因。

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会议通知上通知的地点召开股东会。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通知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并不得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表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主持人,继续开会。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票结果。

果。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有保密义务。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称;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或者说明;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政法规的无效。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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