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26-01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2月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并于2026年2月12日以公告的形式增加临时提案。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钱红兵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3人,代表股份11163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679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2人,代表股份29957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60人,代表股份4645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6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6497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2人,代表股份29957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46%。
8、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收购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
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雨虹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644328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22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4328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22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
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96881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0%;反对9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6881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0%;反对9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11161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3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0848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2%;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6%;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17%;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38%;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848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58%;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6%;
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30%;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38%;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0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111612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30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05《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849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8%;反对313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3%;
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6%;反对313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王卫东律师和沈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时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