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72818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359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7941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69名,合计代表股份
80760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未现场出席,故不能主持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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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9711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1025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弃权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2.逐项审议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80582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16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8058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1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80563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1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79711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1035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弃权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5)《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7970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反对1043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弃权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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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79709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1035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弃权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79708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1035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弃权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8)《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同意79711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1035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弃权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9)《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79691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反对1036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弃权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38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反对18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弃权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姚力军、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各分项比例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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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赵振兴敖菁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