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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评价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范围、原则、工作组织、工作

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报告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档案管理等内

容进行规范,作为公司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的子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

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1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

责批准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批内部

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

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跟踪缺陷整改的落实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提供评价所需资料,接受相关访谈并解答相关疑问;

(二)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反馈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缺陷整改。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容

2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环境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要素。内部环境评价的内容

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与分析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公司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从公司层面目标的制定、业务活动层次目标的制定、风险分析及系统应对变化的能力方面展开。

第十四条控制活动是公司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以合理保证控制目标实现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指对各项业务的授权、执行、记录、核对、审核、实物控制、预算管理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传递与公司经营管

理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督导缺陷整改。内部监督评价需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二)评价人员根据审批后评价方案实施具体测试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全面复核和确认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分析汇总

评价结果,提出认定意见并编制评价报告。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和分析内部控制缺陷,指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是一个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对评价中认定的内3部控制缺陷要采取应对策略实施整改工作。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

公司应就整改工作的效果和新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核查,确保整改成功。

第六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依据缺陷对内

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将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如果一项缺陷或者缺陷组合在正常的情况下导致不能防止或

发现并纠正如下行为/事项,或者该缺陷或缺陷组合能够直接导致如下行为/事项的发生:

(1)重大缺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当期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

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5%以上;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2)重要缺陷: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在3%-5%之间;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在3%-5%之间;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收入总额在3%-5%之间;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在3%-5%之间。

(3)一般缺陷: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4计资产总额3%以下;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3%以下;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3%以下;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下。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的影响程

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2)重要缺陷:缺陷发生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3)一般缺陷:缺陷发生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2、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内部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0万元但小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内部控制缺陷。

(3)一般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缺陷认定,形成

内部控制缺陷清单,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及时通知被评价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整改,并通报整改情况。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确认。

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提请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下属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缺

陷整改情况等信息,及时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涵盖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5(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公司应当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报告发出日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作相应的调整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

价有关的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八章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评价工作组提供评价数据与记录,真实反映相关信息,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相关单位和个

人对评价过程或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存在质疑,可向审计委员会反映、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及时总结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向

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绩效评价挂钩。

因迟报、漏报、瞒报等原因影响公司对重大风险的妥善处置,或因为内部控制不

6健全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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