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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67证券简称:必创科技公告编号:2025-060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05日14:00。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0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2号楼六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啸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5416861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4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189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29979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14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14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73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5%;

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6%;弃权

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9%。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009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5%;反对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弃权8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02%;

反对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59%;弃权

85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0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钱嘉禛律师、陈安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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