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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1号),同意注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17418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4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50999994.1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42480.7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2657513.4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590号《验资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1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徐之岳、王勍然

联系电话021-3867679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69

注册资本192705526.00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工业园区环园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邹家春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承接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过审慎的研究,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序号项目名称

态日期(调整前)态日期(调整后)

年产 100 万只创新型 G 系列缓冲器

12022年12月31日2024年6月30日

生产线建设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2战略产品产业化技术系统研发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勤勉尽责的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之岳王勍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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