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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69证券简称:沪宁股份公告编号:2026-018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环园南路11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家春先生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5181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70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2705526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10147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总数为191690826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613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9041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228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8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9041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五)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情况与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19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587%;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587%;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家春、邹雨雅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5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28%;反对2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99626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2759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1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蒋丽敏、施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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