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向董事会建议调整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
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
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具体参照第八条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有),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
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第十条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坚持统筹协调,薪酬增长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二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3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追溯适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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