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1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11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025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点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因工作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长根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人,代
表股份140436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2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39247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76%。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人,代表股份1189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3法律意见书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31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
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57%;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5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29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2%;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2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60%;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4法律意见书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28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1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67%;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28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1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67%;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28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5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1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67%;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28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
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1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03%;反对4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5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
表决结果:通过。
3.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11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3%;
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4%;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3.0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11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3%;
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弃权100股(其
6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44%;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3.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081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0%;
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1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870%;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7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8%。
表决结果:通过。
3.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32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2%;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213%;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400308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1%;
反对40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952%;反对4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7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表决结果:通过。
3.10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30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8%;
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16%;反对4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0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
表决结果:通过。
3.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07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
反对42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0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65%;反对4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5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7%。
表决结果:通过。
8法律意见书
3.12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11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
反对4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64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8%;反对4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6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9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王鹤
经办律师:
柴业乔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