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36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烨智能、公司、本指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草《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指案)》计划(草案)》《公司考核管理办《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指法》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指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指限制性股票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激励对象指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授予日指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章程》指《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指—业务办理》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1元指人民币元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205822566”。本所接受大烨智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6年7月20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大烨智能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大烨智能向本所做出如下保证:大烨智能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3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烨智能已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4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6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5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6年7月20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首次授予8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5.74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1692.0479万股的2.52%,授予价格为5.74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1.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6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许成宝徐荣荣吴亚星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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