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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70证券简称:大烨智能公告编号:2026-03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为上诉人(原审原告)[(2024)苏民终1570号、(2024)苏民终1576号];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资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为上诉人(原审被告)[(2024)苏民终1573号]。

3、涉案的金额:

(1)(2024)苏民终1570号案件,对应一审(2022)苏72民初950号案件:

大烨新能源诉讼请求总金额为8022.37万元,生效判决:判决六被告(铧景锆孚及其关联公司六家)向大烨新能源赔付维修保养费、吊机拆除费、预计可得利

益损失等费用合计21502047.71元;

(2)(2024)苏民终1573号案件,对应一审(2023)苏72民初273号案件:

铧景锆孚诉讼请求为支付剩余本金10380万元及相应利息,生效判决:判决大烨新能源向铧景锆孚支付72498400元及相应利息;

(3)(2024)苏民终1576号案件,对应一审(2023)苏72民初139号案件:

大烨新能源诉讼请求未开增值税发票损失总金额3359.29万元,生效判决:驳回大烨新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经公司财务部

门初步核算,预计增加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总额2000万元左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近日,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分别收到了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70号、(2024)苏民终

1573号、(2024)苏民终157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大烨新能源因购买船舶锦华01、锦华02事项与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锆孚”)、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贰”)等相关方

产生的相关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因铧景锆孚拒绝向大烨新能源开具面额为29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大烨新能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铧景锆孚承担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给大烨新能源造成的损失3359.29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立案通知》[(2022)苏

0115民初10037号],202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南

京海事法院,2023年1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3)苏72民初1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因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交付的船舶锦华01、锦华02存在质量瑕疵及吊

机未及时拆除等原因给大烨新能源造成一定损失,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铧景锆孚等主体共同赔偿大烨新能源船舶设备设施维修费用、船舶改造延期和履带吊机拆除延期产生的损失等费用。2022年7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2)苏72民初95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年3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同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补充变更诉讼请求;2023年10月,大烨新能源向南京海事法院再次提交补充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共同赔偿大烨新能源设备设施维修及吊机拆除费用、延迟改造期间额外支出的成本费用、延迟作业期间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各

项费用损失合计8022.37万元。3、大烨新能源因与铧景锆孚等主体之间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纠纷,累计涉诉金额已超出大烨新能源剩余未支付铧景锆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大烨新能源暂缓向铧景锆孚支付上述款项,铧景锆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2年10月,公司及大烨新能源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的《传票》

[(2022)苏0115民初14867号]202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该案

件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2023年2月,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并出具(2023)苏72民初273号《应诉通知书》。

2024年10月,公司及大烨新能源分别收到了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海事法院对上述三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同月,大烨新能源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7月12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1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1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22日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2022-071)、《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2023-010、2023-025、2024-056)、《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上诉暨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57)。

二、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1、(2024)苏民终1570号案件,对应一审(2022)苏72民初950号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维持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72民初950号判决第二项、第四项至第

六项(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向大烨新能源赔付在巴拿马产生的税费损失、额外维持费用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合计14737315.87元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

公司、铧景锆孚、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变更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72民初950号判决第一项为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向大烨新能源赔付维修保养费及吊机拆除费损失合计人民币

6327784.84元;(3)变更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72民初950号判决第三项为铧景零壹、铧景零贰向大烨新能源赔付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36947元;

(4)驳回大烨新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二

审案件受理费由大烨新能源及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等被告共同负担。

2、(2024)苏民终1573号案件,对应一审(2023)苏72民初273号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铧景锆孚及大烨新能源上诉请求,维持(2023)苏72民初273号判决[判决大烨新能源向铧景锆孚支付724984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3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自2022年5月10日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此后以72498400元为基数,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铧景锆孚和大烨新能源共同负担。

3、(2024)苏民终1576号案件,对应一审(2023)苏72民初139号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大烨新能源上诉请求,维持(2023)苏72民初139号判决(驳回大烨新能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烨新能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大烨新能源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预计增加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总额2000万元左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案件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70号;

2、《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73号;

3、《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57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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