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476-00036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孙静曲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年 7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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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7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7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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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0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B 座 3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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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16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323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9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30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0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20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30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0%。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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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8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3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8%;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6%;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8%;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以特别决议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子议案《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9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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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子议案《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9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子议案《发行及上市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8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6%;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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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0.034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子议案《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59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2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1%;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子议案《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0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7%;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子议案《定价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9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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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2%;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子议案《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0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7%;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子议案《发售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0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0%;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7%;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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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子议案《筹资成本分析》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7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3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7%;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0%;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2%;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子议案《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7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8%;反对3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0%;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4%;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4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5%;反对3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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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99.7732%;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4%;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3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3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8%;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6%;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8%;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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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6.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6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31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4%;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4%;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68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3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8%;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3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56%;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8%;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2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31300股,占该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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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0%;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3%;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 以普通决议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本次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子议案《关于修订<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6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30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4%;反对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7%;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子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27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31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61%;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4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4%;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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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13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27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8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8%;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02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27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5%;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9%;
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05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27000股,占该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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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0%;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07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27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7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2%;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09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7%;反对27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4%;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0%;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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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持股份的0.03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973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67%;反对27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51%;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
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1%。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拟采购重大设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305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27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7%;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97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80%;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
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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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总表决情况:同意743435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814%;反对1181436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711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10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948%;反对1181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683%;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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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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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徐帅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孙静曲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