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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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的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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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符合规定持股比例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即将届满需要换届或者公司董事席
位空缺之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应配合公司本次选举董事的相关安排。
符合规定持股比例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股东会召开之前10日内(不含收到提案股东书面通知的当天以及股东会召开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按照修改股东会的提案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时间以董事会收到的时间为准,不足10日或者提名方式、提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提案视为无效,董事会有权拒绝,且股东会不得对未提前10日提交的提案进行表决。
自提名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或者补选董事完成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提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应低于符合提名董事条件相对应的持股比例。
第七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前,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将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票。
股东在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可投票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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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在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可投票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总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有
效投票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
有的有效投票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有效投票总数与实际投出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
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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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
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董事。
(二)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当选董事人数无法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已经当选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行交错任期,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不跨届任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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