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
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的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约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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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八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应
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第九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
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
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条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2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
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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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
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定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管理制度,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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