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升公司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以下统称委托理财)。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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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
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需满足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等要求。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
何委托理财活动,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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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批权限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使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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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
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及时向相关方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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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九)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一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
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
5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监督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七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
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
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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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二十二
条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四)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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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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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冲突或者因上述规定发生变化,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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