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G20240020-5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者“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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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1.22025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工业园
区宠乐路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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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2.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3856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1613%。其中:
2.1.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至
2025年5月9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17520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2919%。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048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6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其股东身份。
2.1.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7196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股份66708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27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7人,代表股份210488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869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2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核查,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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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3.2.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8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5395%;反对5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0.4135%;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0.047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1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261%;反对5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43%;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6%。
3.2.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7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7%;反对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9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293%;反对5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1%;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6%。
3.2.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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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2327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7%;反对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9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293%;反对5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1%;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6%。
3.2.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7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7%;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0%;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5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25%;反对5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73%;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2%。
3.2.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8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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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98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87%;反对5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1%;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2%。
3.2.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8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4%;反对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98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87%;反对5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1%;弃权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2%。
3.2.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57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5%;反对5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6%;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73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44%;反对5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04%;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2%。
3.2.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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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2311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3%;反对7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3%;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027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98%;反对7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34%;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8%。
3.2.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89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3%;反对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0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488%;反对5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1%;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
3.2.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15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0%;反对5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30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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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40%;反对5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59%;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1%。
3.2.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197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9%;反对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1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63%;反对6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56%;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1%。
3.2.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69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2%;反对4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2%;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84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024%;反对4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67%;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股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智丽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杨莹毅
日期: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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