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4证券简称:宇信科技公告编号:2025-072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A 座 2601 室VIP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3人,代表股份216569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1198975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7593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2人,代表股份46350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
28756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4人,代表股份17593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9%。
2、公司部分董事、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12829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4%;
反对34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5%;弃权
3271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2610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27%;反对34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616%;弃权3271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8%。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12829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2%;
2反对3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2%;弃权
332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261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16%;反对3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508%;弃权332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6%。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212826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18%;
反对3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2%;弃权
335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2607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51%;反对3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508%;弃权3356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梁嘉颖、张士皓。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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