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宇信科技
股票代码: 3006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红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楼 10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楼 103号
权益变动性质: 继承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
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0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4
第八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宇信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红女士,系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配偶;洪楷林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系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儿子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继承洪卫东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
本次权益变动 指司股份
宇琴鸿泰 指 珠海宇琴鸿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吴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楼 103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洪楷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200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 7楼 103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吴红女士:1999年至 2006年 6月任北京宇信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2001年 3月起同时任董事),2006年 6月至 2026年 9月任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2026年 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洪楷林先生:上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间接持有宇信科技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后间接持有宇信科技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及以上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洪楷林先生的母亲,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依法继承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宇琴鸿泰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洪楷林先生通过依法继承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的
公司控股股东宇琴鸿泰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
根据《民法典》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于 2026年 10月 12日出具的(2026)
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23527 号《公证书》、2026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2026)京
方圆内民证字第 23683号《公证书》(以下统称“《公证书》”):
1、洪卫东先生生前持有宇琴鸿泰 3000万元出资即宇琴鸿泰 99.99%股权,
上述财产为洪卫东先生与吴红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股权中的一半,即宇琴鸿泰 1500万元出资为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的遗产(以下简称“股权遗产”);
2、被继承人洪卫东先生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签
订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洪卫东先生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吴红女士(洪卫东先生的配偶)、陈新华女士(洪卫东先生的母亲)、洪
楷林先生(洪卫东先生的儿子)共同继承。因陈新华女士表示自愿放弃对股权遗产的继承,该等股权由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按法定比例共同继承。
3、股权遗产继承完成后,吴红女士持有宇琴鸿泰 2250 万元注册资本,即
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洪楷林先生持有宇琴鸿泰 750 万元注册资本,即宇琴鸿泰 24.9975%股权。
4、因宇琴鸿泰上层股权变动,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8.02%股权,即 126872942股;洪楷林先生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24.9975%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6.01%股权,即 42290981股。
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能够控制宇信科技 16918084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宇信科技实际控制人由洪卫东先生变更为吴红女士。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所持有的宇信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2026年 9月 29日,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先生不幸逝世。洪卫东先
生生前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 1691639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3%。本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126872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2%;洪楷林先生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42290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1%。
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股权,能够控制宇信科技 16918084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宇琴鸿泰持有的公司 6370000股股份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红女士、洪楷林先生将承继并继续履行洪卫东先生生前作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股东对外公开披露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承诺。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 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对原来由洪卫东先生担任董事职位进行补选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其他调整的计划。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楷林先生为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声明及承诺书,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重大交易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除本报告已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年 10月 14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年 10月 14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区科苑路 18号院 3幢二公司
层 R2223室
股票简称 宇信科技 股票代码 30067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红、洪楷林 /
名称 注册地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减少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外 是否拥有境内、
是 □ 否 □ 是 □ 否 □
其他上市公司持 外两个以上上市
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询价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0%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红女士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 126872942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2%;洪楷林先生将通过宇琴鸿泰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
42290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1% 。
拥有权益的股份
吴红女士通过持有宇琴鸿泰 74.9925%的股权,能够控制宇信科技数量及变动比例
16918084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03%。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在上市公司中拥动的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有权益的股份变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变动方式为继承。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不适用 □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不适用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是否拟于未来 12
所持有的宇信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个月内继续增持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 □ 否 □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 否 □ 不适用 □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及(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批准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
使相关股份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吴 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洪楷林
2026年 10月 14日



